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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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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一、《规定》制定必要性
近年来,苏州安全生产事故虽然数量同比在下降,但与兄弟城市相比以及从绝对数量来看,仍有继续降低的空间。目前,省内南京、无锡、徐州、盐城等地均已设立地方安全生产条例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苏州在安全生产领域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也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法部分规定,解决部分安全生产领域监管不足问题,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自2020年就对立法工作展开了前期准备,2020年,我局与法律顾问单位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赴苏州市各版块进行立法调研,并会同人大法工委、社会委及法律顾问单位一行6人分别赴徐州市、无锡市进行立法调研并形成立法调研纪要。2021年,我局多次召集相关企业人员,同《规定》制定团队围绕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市住建局、城管局、粮食和储备局、人防办、苏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2021-2023年,我局前后多次向苏州市人大、市司法局汇报立法进展情况,获得苏州市人大、市司法局对《规定》制定的宝贵建议。
二、《规定》的特点
(一)围绕中心落实最新要求。《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六化”要求,围绕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将部分“六化”举措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为推进落实安全生产“六化”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全力护航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因地制宜体现苏州特色。生物医药产业是苏州“1号产业”,我市当前正聚焦高水平构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全力打造国际知名和国内最有竞争力、最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地标。《规定》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有关规定,拟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物医药企业要求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并明确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担任,旨在保障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蹄疾步稳。
(三)精炼务实聚焦突出问题。考虑到上位法已经较为完备,《规定》不追求立法结构完整的“大块头”立法,一共25条,不分章节,属于“小快灵”立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选取小切口,通过总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过程中的阻碍、空白、争议等“顽疾”,从细化行政监管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列明事故多发环节注意事项及处罚情形、新增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解决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存放问题、新增燃气领域物业公司监管要求等方面设计精准规范,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集中的问题、矛盾突出的问题。
三、《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细化行政监管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本次立法意在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其他部门行业监管的关系,《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综合监管与各部门行业监管之间的职责边界,加入非主管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查处问题移交有权处置部门流程手续,并对新兴行业、领域设定职责分工政府审批流程,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更有利于发挥综合监管部门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作用。
(二)突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从业人员责任。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失职处罚依据较多,对从业人员惩戒较少,但通过对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以及事故原因分析,因企业职工人为失误印发的事故问题更为严重,《规定》第十二条的对应罚则第二十五条,创新对从业人员设置惩戒罚则。
(三)强调安全生产工作专业监督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涉及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求管理人员以及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虑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执法人员编制、能力不足等因素,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政府执法的合法性存疑等问题,《规定》第八条参照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相关规定,以法规形式赋予技术检查员辅助执法职责。
   (四)列明事故多发环节注意事项及处罚情形。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持续增加,如何做好危险作业监管至关重要,因上位法对危险作业管理要求较为宽泛,《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设置我市危险作业具体注意事项第十三条及处罚情形第二十二条,力求通过新增处罚条款督促企业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五)新增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目前,因进入中介机构超市不再设置门槛,且上位法未对不需要准入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设定罚则,大量无实力、不负责机构进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领域,客观上造成了企业误选概率较高,不能真正为企业安全生产排查隐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条件及等级评价公布机制,引导企业选择较强实力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并根据利益回避原则,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不得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其对应罚则第二十三条主要参考《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弥补了法律空白。
(六)解决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存放问题。目前,部分县级市(区)公安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存在没收、扣押危化品(含烟花爆竹)无合适地点存放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规定》第十条参考浙江、深圳等地,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相关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七)新增燃气领域、物业公司监管要求。近年来,燃气领域及居民小区消防、高空坠物事故层出不穷,本《规定》参照重庆市、山西省等地,对以上事故多发领域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对小区物业管理疏漏设置罚则。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落实政府媒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本《规定》第十一条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公民红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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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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