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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州法院一则案例看:配偶代为还款,算不算“认了这笔债”?|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规则

法律介绍

  【导读】 丈夫生前多次向他人借款,妻子账户曾数次向债权人转账还款。丈夫去世后,债权人主张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妻子的还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执业经验的王敏霞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为您深度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
 
  一、案件回顾:一张借条引发的争议
 
  2021年1月,苏州某地的一个寒冷夜晚,甲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乙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当天,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8万元打入了甲某账户。
 
  两个月后的3月,甲某再次向乙某开口借钱,这次是7万元。基于朋友间的信任,乙某当日再次转账,双方没有补写借条。乙某事后回忆,甲某曾提到这些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防雷工程项目。
 
  蹊跷的是,就在2021年3月和4月期间,甲某妻子的账户分两次向乙某转账——一笔2000元,一笔50000元,合计52000元。
 
  2021年5月,乙某以现金形式第三次向甲某出借10万元。经过双方结算,确认甲某尚欠乙某20万元。于是,甲某重新向乙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写为12万元(双方或许另有8万元的其他约定)。
 
  此后,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甲某妻子的账户又多次向乙某转账,累计金额达22000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10月底,甲某突然离世。乙某眼看借款可能“打水漂”,便将甲某的妻子、女儿和母亲一并告上苏州某法院,要求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本付息,同时主张甲某的妻子对全部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还过钱,就等于认了这笔债吗?
 
  案件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甲某妻子账户向乙某的多次转账行为,能否认定为她对丈夫借款的“事后追认”?如果能,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还;如果不能,她只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乙某的债权能否“落到实处”——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甲某留下的遗产不够,乙某也能要求甲某妻子用她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反之,乙某只能在甲某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
 
  乙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甲某妻子多次用自己的账户向乙某还款,这足以说明她对借款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否则为什么要替丈夫还钱?这就是典型的“事后追认”行为。
 
  而甲某妻子的律师则持相反观点:代为还款和同意承担共同债务是两码事。我替你还一笔钱,不代表我愿意替你扛下所有债务。
 
  三、法院裁判:还款行为不等于事后追认
 
  苏州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某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乙某与甲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甲某生前未能还款,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女儿、母亲,在继承甲某遗产的范围内向乙某承担清偿责任。
 
  但对于乙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没有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甲某妻子并未在涉案借条上签字,乙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某与妻子共同经营防雷工程项目,以及案涉款项确实用于该项目经营。甲某妻子虽有还款行为,但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据此,苏州某法院一审判决:甲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继承甲某遗产的范围内向乙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但对乙某要求甲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乙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审理后,同意一审法院的审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王敏霞律师深度拆解:为什么“还过钱”不算“认了债”?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让不少人感到意外——都替他还钱了,还不算认了这笔债?
 
  作为一名在苏州地区长期从事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我接手过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在这里,我从几个维度来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事后追认”必须明示,不能“猜”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三是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争议的焦点落在第二种情形——“事后追认”。
 
  什么算“事后追认”?法律上的“追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配偶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表示:“这笔债我认,我愿意和我老公(老婆)一起还。”
 
  这种明示可以是在借条上补签名字,可以是在微信聊天记录里说“这笔钱我会和你一起还”,也可以是在电话录音里明确表态。但仅仅用自己的账户转了几笔钱,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代为清偿”行为,而不是“愿意承担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
 
  试想一下:如果今天你朋友向你借了100万,你妻子出于好心替你还了1万块,就能据此认定你妻子要对这100万承担连带责任吗?这显然不公平,也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自愿原则。
 
  (二)“共债共签”是底线,不能突破
 
  《民法典》第1064条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过去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莫名背债”的乱象。在旧法时代,曾出现过大量“被负债”的案例——夫妻一方在外借债,另一方毫不知情,却被法院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为此,《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大额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制度的本质,是在承认夫妻一体性的同时,强调夫妻各自的独立人格和财产权,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如果本案中将偶尔的转账行为认定为事后追认,就等于打开了一个“口子”——债权人只要想办法让配偶转几笔款,就能把个人债务变成夫妻共同债务。这将严重损害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也违背了“共债共签”的立法精神。
 
  (三)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不在配偶
 
  在本案中,乙某还提出了另一个主张:甲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防雷工程项目,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一主张,《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乙某身上,而不在甲某妻子身上。
 
  遗憾的是,乙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防雷工程项目确实由甲某夫妻共同经营,也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确实流入了该项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自然无法支持他的主张。
 
  五、王敏霞律师对本案例诉讼思路的深度解读
 
  作为执业多年的苏州律师,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这也是我如果代理本案时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
 
  如果我是债权人乙某的律师
 
  我会在起诉前做足功课,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证明共同经营的证据:调取防雷工程项目的工商登记信息、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等,看是否有甲某妻子的参与痕迹。例如,她是否在项目中担任职务?是否参与过项目的重要决策?是否从项目中直接获益?
 
  证明款项用途的证据:追踪8万、7万、10万三笔借款的资金流向,看是否最终流入了防雷工程项目。如果能证明款项直接用于项目采购、支付工资等,那么即使妻子没有签字,这笔债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证明事后追认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共同经营,我会尝试从“事后追认”的角度突破。例如,检查甲某妻子与乙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看她是否曾明确表示“这笔钱我会负责还”。如果有这样的表述,哪怕只是一句,也比单纯的转账行为有力得多。
 
  策略调整:如果上述证据都无法取得,我会建议当事人接受“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的结果,而不是坚持追究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贸然上诉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面临败诉后承担对方律师费的风险。
 
  如果我是甲某妻子(债务人配偶)的律师
 
  我会重点防守两个阵地:
 
  坚守“明示追认”底线:向法庭强调,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事后追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当事人虽然有过几次转账行为,但这只是基于夫妻情谊的代为还款,不能等同于同意承担全部债务。
 
  切割“共同经营”主张:要求债权人乙某提供证据证明防雷工程项目由夫妻共同经营。如果对方拿不出证据,我会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工商登记、税务记录等,证明该项目实际上是甲某个人经营,妻子并未参与。
 
  同时,我会提醒当事人:在丈夫去世后,不要急于用自己的钱去还债,而应当在律师指导下,先厘清哪些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盲目还款,反而可能被债权人利用,作为“事后追认”的证据。
 
  六、给苏州读者的实务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给苏州的朋友们几点实实在在的建议:
 
  对出借人(债权人)而言:
 
  大额借款,务必“共签”:如果你借出的金额较大,一定要让借款人的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这是保护你债权最有效的方式,没有之一。
 
  保留“共同经营”的证据:如果借款人告诉你钱是用来和配偶一起做生意,请让他提供证据——营业执照、合伙协议、项目合同等。同时,最好让配偶在借条上注明“本人知晓并同意该借款用于共同经营”。
 
  转账备注要清晰:每次转账时,在备注栏写明“借款”及用途,例如“借给甲某用于防雷工程项目”。这在诉讼中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事后追认要“留痕”:如果借款时配偶没有签字,事后可以尝试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让配偶明确表示“愿意共同还款”。记住,要的是明确的文字或语音,不能靠“猜”。
 
  对债务人配偶而言:
 
  不要轻易替对方还债:在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不要用自己名下的账户替配偶还债。一旦还了,债权人很可能会拿这个说事,主张你“事后追认”。
 
  如果要还,先签协议:如果你确实愿意帮配偶还一部分债,建议先和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本次还款不代表本人对该债务的追认,本人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保留独立财产的证据:平时注意保留自己名下财产的来源证据(如工资流水、赠与合同、继承文件等),以防债权人主张“夫妻财产混同”。
 
  七、结语
 
  本案虽然出自《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但类似的情形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苏州各基层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普遍遵循“共债共签”的裁判原则,对“事后追认”的认定持较为审慎的态度。
 
  作为苏州地区长期深耕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深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影响。一个案件的结果,可能直接决定一个家庭未来的生活走向。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配偶,在面对此类纠纷时,都应当审慎对待,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也不强加义务给无心的善意者。 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运用规则保护自己。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均已做模糊化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交流与分享。)
 
  王敏霞律师
 
  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执业律师
 
  执业多年,专注于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 本文为原创文章,欢迎转发分享。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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