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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前把房子卖了,可以逃避执行? 相城法院: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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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相城法院对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期间卖掉名下房屋,以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管某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有力警告了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权威。案件回顾:2019年8月15日相城法院对金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管某结欠金某264000元,双方约定由管某每月归还10000元分期还清。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管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
  
  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金某向相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管某邮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管某既不申报财产,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案义务。法院通过调查,未能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6月-9月申请人金某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曾有一套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路的房产,建筑面积80.61平方米,但已将其出售。
  
  随后,承办法官根据该房产信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查明管某名下确实曾经存在上述房产。但2020年1月6日,管某与案外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合同记载价格10万元将其房屋出卖;随后王某陆续向管某转账170万元左右,而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左右。法官在进一步调查管某的交易流水时还发现,其卖房所得款项并未第一时间履行本案,而是将其转账于王某以及其他案外人,其与王某之间还存在来回转账情况。
  
  2020年9月,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管某到庭说明情况,其称自己在外面欠有大量债务,所以才把房产卖掉来还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管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2020年12月21日在一次凌晨执行中,我院执行干警将管某拘传至执行局,其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房产系为还清其他债务的主张,但出具承诺书承诺于12月28日之前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然而,截至2020年年底,其仍未能够履行。
 

  
  凌晨执行中寻找管某
  
  拘传票
  
  近日,本院再次将管某传唤到庭,向管某出示执行干警依法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账流水等材料,在证据事实面前,管某承认在调解书履行期间,其将房屋出售,企图不履行本案案款,规避执行。由于其行为严重,本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其出具悔过书承认错误。
 
  
  决定书
 
  
  悔过书
  
  因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及
  
  管某本人迫于压力履行
  
  共计8万余元
  
  此次在本院主持下
  
  管某与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日支付申请人4万元
  
  5月底前支付6万元(已付)
  
  并承诺在2022年1月31日前
  
  履行完毕剩余案款
  
  随后金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对管某进行法律教育
 
  典型意义:规避执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使用种种手段逃避执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利难以实现,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展开。
  
  在本案中,管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将其名下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形式出售,处分财产,所得款项优先故意转账于案外第三人,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造成后续执行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立案执行后,本院第一时间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询其房产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最后管某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承认其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使规避执行人受到惩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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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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