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补偿规定浅析
前不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登上了热搜榜,而原因就是法院裁判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家务补偿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引发了热议。 01 案件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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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登上了热搜榜,而原因就是法院裁判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家务补偿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引发了热议。
01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曾于2019年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后又于2020年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陈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王某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丈夫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除了要求分割财产,还提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02
相关法条及解读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程序方面权威提示:
(1)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03
简要分析
离婚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在旧的《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只是适用的条件不同。《婚姻法》第40条就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只不过《婚姻法》第40条必须满足限定条件才能适用。而民法典则规定对家庭成员照顾、家务劳动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直接可以主张补偿,这样规定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补偿金额5万元金额是否合理也是热议的话题,甚至有认为做全职太太比当小时工还要便宜的说法。
民法典对补偿多少金额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属于法官裁量权的范围。民法典之所以规定补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对家庭成员照顾、家务劳动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不至于因为离婚而面临生活无着落。而我国民法施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另一方仍可要求分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补偿金额的多少系根据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双方对家庭各自的贡献综合审查而定,贸然进行量化规定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民法典未对具体补偿多少金额进行量化规定,作为夫妻双方而言,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方面做了权威的提示,对于寻求补偿的一方来说也要引起重视,权利的请求是有时间和方式要求的。
民法典对离婚补偿制度虽然规定的是一方,但是受传统因素影响,在我国,对家庭成员照顾、家务劳动付出更多的一方仍以女性为主。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让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不再因离婚失去经济上的基本保障,而且在法律上获得了安全感,从而更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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