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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员工岗位,员工不同意且拒不到岗,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员工能拿到赔偿吗?

基本案情 张先生于2008年8月入职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调入该公司 子公司工作 ,工作岗位为质检中心部门负责人。《劳动合同》内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月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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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于2008年8月入职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调入该公司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质检中心部门负责人。《劳动合同》内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月薪资为15000元,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发放;且合同内明确表示,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及员工的表现调整其工作内容,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员工。
2021年11月,张先生和公司部分员工接到了公司通知,要求他们参加《关于电商质管组织规划与工作安排》的会议。会议内容为:公司质检部门将汇入总部,同时也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调整。会后当日,公司将会议内容通过公司邮件群发给相关员工,张先生同时还收到了关于一周后,公司要求张先生工艺技术中心岗位工作的通知。
会议一周后,公司向张先生等相关人员发送邮件,附有《岗位调整信息确认表》、《标识经理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其中说明,将原质检中心负责人张先生调岗到工艺技术中心负责其他工作,职级有所调整,工作需向新部门的负责人汇报,但张先生调岗前后的岗位职责有较高关联度,且工资和绩效考核方式不变。公司该调整自通知发布起生效,要求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即日起到新部门岗位报到。张先生在上述邮件附件下方手写意见,以未协商一致为由,表示不同意公司的调岗行为。
2021年12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再次与张先生沟通协商,说明对张先生的岗位调整属于公司正常调岗,但张先生明确表示不接受公司的调岗行为。当日,公司再次向张先生发送邮件,要求张先生于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2021年12月7日、8日、10日,公司三次向张先生发送《到岗通知书》要求张先生尽快新岗位报到,并警告张先生如逾期未报到,公司有权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按严重违纪进行处理,随时给予辞退处分。但张先生于12月10日回复公司邮件称:不同意公司未经协商一致的恶意变相降级调岗,自己将会一直留守在原岗位,不会到新岗位报到。面对新部门负责人多次发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展的询问,张先生也以不同意调岗为由,表示无法参与新部门工作。
2022年1月14日,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辞退处分通知书》,说明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张先生进行岗位调整,自2021年11月26日起多次向张先生发送到岗通知并告知逾期未到岗的严重后果,甚至通过记过处分对其进行警示。但张先生至今仍未到岗,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即日起辞退张先生,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
张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万元以及2021年度年终奖3万元
 

议焦点

公司对张先生的调岗行为是否合理?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是否应该发放年终奖?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材料依据

1.《劳动合同》
2.《关于电商质管组织规划与工作安排》
3.《到岗通知书》
4.《辞退处分通知书》
5.《员工手册》
 
 

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裁判理由

Part.1

 

公司对张先生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先生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公司《劳动合同》内约定张先生入职时的工作岗位为管理人员,但合同中也约定公司可根据公司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张先生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现张先生和公司一致确认,张先生原工作部门质检中心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收归总部,该部门不再存在,张先生原有岗位取消;公司将张先生调整至工艺技术中心标识经理岗,调岗前后岗位职责有较高关联度,且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张先生却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不能调岗。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合理调岗的权利,现公司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故公司对张先生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先生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Part.2

 

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张先生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因无法胜任新岗位而拒绝到岗,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先生始终以公司未协商为由拒绝到岗,且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经公司多次通知甚至对其作出记过乃至辞退处分警告后仍然滞留原部门,并始终拒绝参与新部门工作,故张先生所说无法胜任新岗位无任何事实依据,且其行为已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张先生又称公司依据的母公司《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符合规范、不适用该子公司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张先生调入该公司之前已在母公司某股份公司工作多年,也参加过员工手册的相关培训及考试,应当知晓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便没有员工手册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现张先生在公司多次履行告知义务并多次释明拒不到岗的严重后果之后仍不到岗,其行为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也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催告到岗及处分通知多次载明张先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辞退处分通知书》载明张先生已严重违反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作出辞退处分,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Part.3

 

对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年终奖暂定3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年终奖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现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固定发放年终奖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应得2021年度年终奖3万元的事实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张先生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启示

用人单位有权基于自主用工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岗需与劳动者沟通、协商一致。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会通过“拒不到岗”的做法对抗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面对劳动者长期、多次缺勤的违纪行为,大部分用人单位会将“旷工”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裁审机构在处理因调岗产生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会审查调整岗位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

 
综合来讲,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调岗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

(二)调岗是否考虑劳动者个人能力及工作水平;

(三)调岗前后工资待遇是否持平;

(四)调岗是否严重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五)调岗是否具有侮辱性、针对性和惩罚性。

如用人单位无法就调岗的合理性等作出说明,且调岗行为不具备客观原因,则被认定为违法调岗,进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便会大大增加。
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妥善协商,避免滥用自主用工权、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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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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