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
(2023年8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3〕11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列入高排放机动车范围。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牵引车和货车型专项作业车。
二、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古城区范围内通行。
“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区域。
三、每日7:00~24:00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阳澄湖大道、中环东线、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依湖路、南湖路快速路、南湖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中山路、灵天路、张泾浜路、寿桃湖路、观音山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金筑街、苏城大道、永方路、太阳路、相城大道、太东路、G524闭合的区域以及江陵西路、交通路(原227省道)、云龙西路、太湖岸线闭合的区域(不含闭合区域外沿的上述道路和闭合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通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虎丘区,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通告制定本区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